大多数民商事案件诉讼目的都是通过财产性利益的转移来实现,因此起诉、应诉并获得胜诉判决仅仅只是民商事案件的前置性程序手段,而实现获得财产性利益的目的则需要靠后续的执行程序来完成。特别是在现阶段社会信用缺失的环境下,执行程序在民商事诉讼程序中已经显得越来越重要。那么当我们拿着生效判决、裁决时,如何才真正能实现法院已经判决给我们的财产性利益呢?
首先,依法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程序,由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但是提起强制执行程序是一个较为专业性的法律活动,如果仅仅是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而未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适当性程序安排,仅凭目前法院的执行局的力量是较难实质性地保障申请人财产性利益得以实现。特别是一些跨省市的异地执行案件,往往需要专业律师对案件总体财产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然后根据案件情况选择执行法院。
其次,提起强制执行程序后,基于目前物权管理法律制度存在诸多漏铜,法院的强制执行极有可能存在很多执行“死角”,这时往往需要发挥律师机动灵活性对案件进行财产调查,协助并弥补法院执行力量短缺的不足。
再次,执行案件中往往由会涉及被执行人责任分摊或者被执行人财产转移的问题,因此首轮执行过后大多数申请人的财产性利益很难获得全部实现。大多数申请人在案件首轮执行程序终结后也基本打算放弃执行,但是如果申请人所聘请的律师具有较为专业的执业水平,极有可能可以通过执行环节中新诉讼或者适当的法律程序来达到法律责任转嫁使得申请人的利益从其他关联责任主体身上获得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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