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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战三十六计之——借尸还魂,出奇制胜(刘银红律师)
资料来源:      时间:2019/1/17

引言——《三十六计》云:

有用者,不可借;不能用者,求借。借不能用者而用之,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

注释:世间看上去很有用处的东西,往往不容易驾驭而为已用;有些看上去无用途的东西,反而可以借助它发挥重要作用。借助看上去没什么用处的东西,往往能够转不利为有利,乃至转败为胜。

唾手可得   易如反掌——看似简单的案件事实:

2006年8月31日深圳A公司与香港A公司就“深港西部通道工程”签订了一份《设备销售合同书》,约定香港A公司购买道闸产品,合同金额为1200000.00元,之后又签订了两份金额为110000.00元和43000.00元补充合同。深圳A公司交付了设备并通过验收,香港A公司支付了大部分货款,但拒付尾款163000.00元。

危机四伏   迷雾重重——潜伏的疑难案情:

刘银红律师接手案件后并未轻率起诉,凭多年的职业敏感和经验判断,案件并非看起来这么简单。刘律师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调查,发现案件潜伏着如下危机:1、案件性质问题:买方是一家香港企业,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属于涉外诉讼;2、案件管辖权问题:根据《民诉法》管辖规定,深圳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依据,案件应在香港法院诉讼;3、案件执行问题:1)即使案件能够在深圳法院诉讼,但香港拥有独立的司法权,大陆法院的生效判决得不到其承认和执行;2)到香港实地调查发现,香港A公司是一家皮包公司,没有办公地址和财产,即使在香港法院打赢官司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起诉香港A公司没有实际意义,案件一度陷入山穷水尽的困局!

借尸还魂   出奇制胜——巧用兵法,破解困局:

刘律师决定运用《三十六计》中的“借尸还魂”计,“借不能用者而用之”,借用与香港A公司的合同关系起诉香港B公司,案件的管辖和执行难题均可迎刃而解!但是法律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只在签订的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对第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如何解决该难题成为施行“借尸还魂”计的关键因素!

《孙子兵法》云:以奇胜,以正合!本案不能按常理出牌,必须另辟蹊径、出奇制胜!刘律师再次全方位深入搜集并分析案件证据后发现合同履行环节有香港B公司参与的痕迹,相关证据与其有关联。刘律师大胆决定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将本案合同性质由买卖合同转变为委托合同,主张本案的合同是香港A公司受香港B公司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深圳A公司签订的,直接约束委托人香港B公司。经过周密准备后,刘律师以香港B公司和其深圳工程部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诉请患春贤辉谇┒┑牡笔氯酥渚哂蟹尚ЯΓ缘谌嗣挥蟹稍际Γ绾谓饩龈媚烟獬晌┬小敖枋够辍奔频墓丶蛩兀�

《孙子兵法》云:以奇胜,以正合!本案不能按常理出牌,必须另辟蹊径、出奇制胜!刘律师再次全方位深入搜集并分析案件证据后发现合同履行环节有香港B公司参与的痕迹,相关证据与其有关联。刘律师大胆决定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将本案合同性质由买卖合同转变为委托合同,主张本案的合同是香港A公司受香港B公司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深圳A公司签订的,直接约束委托人香港B公司。经过周密准备后,刘律师以香港B公司和其深圳工程部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诉请货款163000元和违约金160000元,并成功查封保全了香港B公司在深圳账户中的323000元。

险象环生、一波三折——跌宕起伏的诉讼过程:

香港B公司收到传票后,大为诧异,立即申请追加香港A公司为共同被告,在我方强烈反对的情况下,法院最终追加香港A公司为案件的第三人。

在香港A公司缺席的情况下,刘律师与香港B公司的律师团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交锋,对方主张与深圳A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并一概否认我方的全部证据与其有任何关联,还提交了系列证据证明本案的买方是香港A公司;而刘律师则向法庭提交了十五组证据,从合同签订、交货、验收、付款、结算、开发票等环节组成证据链,证明本案合同是香港A公司受香港B公司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深圳A公司签订的,合同对香港B公司具有法律效力。经三次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居然认定深圳A公司与香港B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判决深圳A公司全部败诉!

刘律师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书写了四千多字的上诉状,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经两次激烈的开庭审理,最终深圳市中级法院下达裁定书,认定一审判决不仅程序违法且对案件的关键证据、关键事实未予查明,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化险为夷   峰回路转——案件结果:

双方又回到同一起跑线,刘律师坚持既定的战略,迎战重审。在周密的诉讼策略和完善的证据链面前,香港B公司最终缴械投降,在法庭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书,同意支付深圳A公司货款和违约金共200000元,案件完美收官!

法律链接: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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