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三十六计》云:
共敌不如分敌,敌阳不如敌阴。
注释:进攻兵力集中、实力强大的敌军,不如使强大的敌军分散减弱了再攻击。攻击敌军的强盛部位,不如攻击敌军的薄弱部份来得有效。
四面楚歌 走投无路—— 案件当时情况
委托人西安A公司与苏州B公司就新疆某机场装饰工程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苏州B公司购买装饰铝板,合同暂定总价为5660064.45元。西安A公司供应了45批次产品,苏州B公司支付了大部分货款,但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和过节,结算时苏州B公司拒付货款1489947.48元,并发函要求扣除西安A公司延迟交货违约金3398756.96元和配件配比不足辅材费902329.16元,西安A公司一筹莫展!
刘银红律师询问西安A公司并查看案卷资料,得知西安A公司确实存在严重的供货延迟和配件配比不足的问题,苏州B公司要求扣款有事实依据,西安A公司处于绝对的被动挨打局面,面临被对方起诉400多万元的违约金和辅材不足款!并且双方约定纠纷应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苏州B公司占据天时、地利、人和,该案看起来完全是一盘“死棋”!
追本溯源 另辟蹊径——应对策略
刘律师果断转变办案思路,对新疆某机场装饰工程的来龙去脉展开全方位的调研,对委托人认为毫无意义、没有提供的资料和没有陈述的事实进行深入分析,随之发现了突破点:该机场招标文件中,关于装饰铝板指定了三个品牌,西安A公司的品牌是其中之一。苏州B公司投标文件中选定的是西安A公司的品牌,中标后与机场指挥部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也明确约定装饰铝板全部采用西安A公司的品牌。但施工过程中,苏州B公司有一种型号铝板未足额购买,而是向第三方购买了大量其它品牌产品,并且没有办理品牌变更签注。刘律师在委托人完全忽视、没有提供的资料和没有陈述的事实中敏锐地捕捉到难得的战机——苏州B公司涉嫌商标侵权!
围魏救赵 反败为胜——案件结果
孙子谓田忌曰:“夫解杂乱纠纷者不控拳,救斗者,不搏击,批亢捣虚,形格势禁,则自为解耳”。意即对付强敌应避实就虚,攻其要害,使敌方受到挫折和牵制,围困可以自解。
刘律师果断决定运用《三十六计》中的“围魏救赵”计,制定周密的诉讼策略,化解委托人的困局——先诉苏州B公司合同欠款,如果其巨额反诉延迟交货违约金和配件配比不足辅材费,则立即起诉其商标侵权。因双方都是上市公司,两案必须公开披露,将对苏州B公司声誉造成巨大损害并形成不良信用记录,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西安A公司的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其必然举手投降!
合同纠纷案在苏州仲裁委立案后,苏州B公司果然提起400多万元违约金和辅材不足的反仲裁,刘律师立即到新疆某中级法院起诉苏州B公司商标侵权,并申请法院到机场建设指挥部实施证据保全。
苏州B公司及其律师团队措手不及,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慌忙应战,但刘律师提交的证据和法院保全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经两次开庭后,苏州B公司在商标侵权民事甚至刑事责任的强大压力下主动提出和解,西安A公司考虑苏州B公司建筑装饰行业的领军地位及长远的合作关系,同意象征性减免部分货款,苏州B公司将全部剩余货款(包括未到期的质保金)一次性支付给西安A公司。案件圆满成功,避免了西安A公司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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