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6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推动完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相关规则,允许科技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
《意见》的出台,“同股不同权”立刻成为热词。
“同股不同权”的前世与今生
“同股不同权”,又称“双层股权结构”,是指资本结构中包含两类或多类不同投票权的普通股架构。同股不同权为“AB股结构”,B类股一般由管理层持有,而管理层普遍为始创股东及其团队,A类股一般为外围股东持有,此类股东看好公司前景,因此甘愿牺牲一定的表决权作为入股筹码。
这种结构有利于成长性企业直接利用股权融资,同时又能避免股权过度稀释,造成创始团队丧失公司话语权,保障此类成长性企业能够稳定发展。类似百度、阿里、京东等均为“AB股结构”。
同股不同权起于欧美,在香港亦被用于公众公司。
通用汽车公司
1984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General Electron Company),简称GE,发行20亿美元的E种普通股,用来交换电子资料系统公司(Electronic Data System)的普通股,并最终收购了EDS。为了防止EDS以后成为其他公司的收购目标,发行时规定E种普通股仅拥有部分的投票权,股利的支付由EDS成为G.E的附属公司后的经营绩效而定。使用此新股可达到一石双鸟的目的:
①可以限制其他股东的投票权,以避免EDS日后成为其他公司的并购对象。
②“由于股利的支付视公司经营绩效而定,公司的成败与大家的利益息息相关,遂使EDS的员工和股东能以积极的态度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如果通用汽车公司直接使用该公司的普通股并购EDS的话,就无法达成上述目的了”。
通用汽车公司发行E种普通股获得成功,增加了它创造出新型普通股的信心。1985年,它又发行具有不完全投票权、价值50亿美元的H级普通股,用以并购休斯飞机公司(hughes Aircr-afl),并获成功。
牛卡计划
百度在IPO中即采用此方式,将上市后的百度股份分为A类(ClassA)、B类(ClassB)股票。将在美国股市新发行股票称作A类股票,在表决权中,每股为1票,而创始人股份为B类股票,即原始股,其表决权为每1股为10票。所有在公司上市前股东们持有的股份均为原始股,一旦原始股出售,即从B类股转为A类股,其表决权立即下降10倍。
牛卡计划是一种反恶意收购的计划,是相对于“毒丸计划”而提出的。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在香港曾出现过,从90年代开始已经十多年没有出现过了,直到百度采取此计划。 [4]
扎克伯格的Facebook
以Facebook为例,通常情况下,互联网公司在完成3轮融资后,公司的创始人就不再能够完全掌握公司的控制权了。而Facebook经过10次融资后,扎克伯格依然牢牢控制公司,以28%的股权却能掌握58.9%的投票权,有什么秘诀吗?
这一切均源于其实行的独特双层股权结构,背后的功臣是Facebook的联合创始人肖恩·帕克(Sean Parker)。
而根据Facebook招股书中所披露,截至2011年12月31日,Facebook上市前共发行了1.17亿股A级股和17.59亿B级股(包括此前所有已发行优先股转换的B级股,这部分B级股占5.46亿股)。其中,公司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持有5.34亿B级股,占B级总数的28.4%。
但这个比例并不能确保扎克伯格的绝对控制权,所以Facebook在其双层股权结构的设计还加入了一个表决权代理协议(voting agreement)。根据Facebook招股书中披露的内容,此前十轮投资Facebook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都需要同Facebook签订这份表决权代理协议,同意在某些特定的需要股东投票的场合,授权扎克伯格代表股东所持股份进行表决,且这项协议在IPO完成后仍然保持效力。这部分代理投票权为30.5%,加上其本人所拥有28.4%的B级股,扎克伯格总计拥有58.9%的投票权,实现对Facebook的绝对控制权。
香港第一个想出使用双重股权结构来控制上市公司的是会德丰大班约翰·马登于上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因收购连卡佛及联邦地产,使股权被摊薄及财困,遂用一种西方大部分股票市场已禁用的方法——发行B股来筹集资金。1972年会德丰旗下上市公司皆于同一时期发行B股,1973年太古洋行亦跟随做法。直至1987年3月27日怡和集团于发年度业绩时宣布除发股息外,还以红股方式送出B股,当时流传着怡和集团旗下公司被狙击,使长江实业及和记黄埔于3月31日公布除先前公布的股息外,另加B股。凯瑟克与李嘉诚家族在股票市场的举动,一时间使十多间上市公司拟仿效及民间争议;最后随着4月7日长江实业、和记黄埔及怡和集团先后取消发行B股计划,风波才得以平息。1989年12月香港联合交易所修例订明除特殊情况外,不再考虑公司双重股权结构,AB股制度被废除,“同股同权”一度被视作香港金融界的核心价值观。
而阿里巴巴当年就因为港股无法实施双层股权结构而远走美国。
阿里巴巴的合伙制就含有这种双重股权结构的精髓,追求同股不同权,当然也有其自身的特色。在阿里巴巴的公司股权中,日本软银持股36.7%、雅虎持股24%,两者在阿里巴巴四人组成的董事会各占一个席次;阿里巴巴有28位合伙人(日本软银和雅虎作为外部投资者不是合伙人),马云及他的合伙人只拥有阿里巴巴集团约10%的股份(马云持有7%左右的股份),他们有权提名董事会的大部分董事,然后阿里巴巴的股东们可以否决合伙人提出的董事候选人,但之后这些合伙人将重新挑选新的候选人以供股东批准。另外,合伙人之间通过合同相互制约,比如合伙制实行一人一票,罢免合伙人需要得到所有合伙人51%的投票支持,等等。
按当时香港联交所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再考虑公司双重股权结构;阿里巴巴推动在港上市时,马云曾希望,即便上市之后创始人也依然紧握公司掌控权,为此希望维持合伙人治理制度,不过港交所坚持“所有股东应得到平等对待”,致使香港上市未能成行。之后,阿里巴巴收到纽交所和纳斯达克的书面确认书,确认该集团让其合伙人控制董事会成员提名权的计划在美国可被接受;2014年阿里巴巴接受了这个提议。显然,保住了合伙人制度,不管其他大股东有什么持股优势,马云及其合伙人仍可掌控阿里巴巴 。
也许是受阿里美国上市的震动,2014年8月,港交所公布了“不同股票权架构概念文件”,就是否应允许同股不同权架构展开探讨。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称相关的咨询关乎“香港市场未来竞争力”,港交所“没有任何预设立场,只为提供一个理性辩论的舞台”
2018年4月30日,港交所新制定的《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制度咨询总结》正式生效,这意味着在原有的上市制度基础上,港交所将对新兴的三类公司放开限制:同股不同权结构公司、未有收入生物科技类公司以及将港交所作为第二上市地的公司。此前,由于港交所对同股同权原则的坚持,阿里巴巴放弃香港上市,赴美IPO。错失阿里被认为是港交所此次推出上市规则改革的重要原因。
“同股不同权”及其他新政策提出后,大陆的互联网及新经济公司纷纷赴港上市,坊间一度传言,去香港上市的可能成为伟大的公司,而A股只留下平庸的好学生。2018年7月9日,小米公司成为第一家在港交所上市的采取同股不同权的公司。2018年9月20日,美团在港交所上市,成为香港联交所完成上市制度改革之后第二家“同股不同权”的公司。
中国大陆“同股不同权”制度的现状
股东权或者股东权益简称股权,泛指公司给予股东的各种权益或者所有的权利,具体的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股东权包括股东与财产有关的各种权益和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各种权益,是集财产与经营两种权利于一体的一种综合性的新型的独立的权利形态。依据《公司法》 的规定,股权的具体内容一般表现为: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表决权、知情权、诉讼权。
通常所说的同股不同权一般指的是表决权的差异化制度安排。
优先股是我国法律类似于“同股不同权”的制度,但是优先股并无表决权,只收取固定股息,所以,优先股并非“同股不同权”的制度。
在我国可以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同股不同权”的制度。根据《公司法》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规定,仅针对封闭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规定,公司股东只需要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表决权的差异化制度安排,即可完成“同股不同权”,公司的创始人可以籍此完成对公司的控制,避免控制权旁落。
但是,对于公众公司,我国《公司法》有同股同权的规定。《公司法》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公司法》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如果要在我国实行“同股不同权”,必须修改公司法、证券法,具体如何修改,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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